物业经理虚增造价侵吞业主资金17万 诈骗罪被判刑

来源:中华国际 | 2026-04-14 00:00:00
关键词: 2026-04-14 07:58:15  光明网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共同所有的“房屋养老钱”,关乎居住安全和切身权益。然而,某小区物业经理周某利用职务便利虚增防水工程价款,联手施工方套取业主专项维修资金17万余元。2021年起,周某就职于一家物业管理企业,担任闵行区某大楼物业经理,负责施工单位招募、维修方案编制及工程对接等事宜。2024年中旬,小区屋顶防水老化亟需维修,周某将此视为谋取私利的机会。他主动联系施工方公司实际经营人门某某,商定防水工程底价为每平方米52元,该价格符合同期同类工程市场均价。为套取额外资金,周某擅自将合同单价虚增至每平方米107元,通过虚增价款的方式套取小区专项维修资金。2025年1月,受周某施压,门某某按照约定向周某转账19.8万元,周某扣除需转交物业公司的4.7万元管理费后,实际非法占有15.1万元。2025年6月,公司在收取工程管理费时发现线索。门某某坦言因支付“好处费”导致工程亏损,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先生随即报案。同年7月1日,周某被抓获,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,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5.1万元。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材料后,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与案件事实、法律规定存在偏差。周某与门某某所谓的“回扣”,并非施工方从利润中支付的好处费,而是通过虚增工程价款套取的业主专项维修资金。周某作为物业经理,不具备主管、经手专项维修资金的职务权限,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;其也未利用职务便利为施工方谋取正当利益后收受财物,而是主动提议虚增价格,通过隐瞒真相、虚构造价的方式骗取业主大会、业委会签订合同、拨付资金,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结合证人证言、同期同类工程报价等证据,检察机关确认周某诈骗金额为17.16万元,达到诈骗罪“数额巨大”标准。闵行区检察院在依法追责的同时全力追赃挽损,最大限度挽回业主损失。周某自愿认罪认罚,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构成坦白;且主动退出绝大部分违法所得,承诺补齐剩余款项,具有悔罪表现。对于配合实施犯罪的施工方门某某,因其未实际获利且系被周某胁迫配合,情节显著轻微,依法作出不予追诉的决定。最终,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。 (责任编辑:zx017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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